|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广告主守法意识,浙江省局建立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
该制度规定同一个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在同一个月内发布情节严重的广告10条次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发布情节严重违法广告20条次以上的以及在一年内发布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50条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并对违法广告属情节严重的6种情形进行了界定。
黑名单将在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或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年,公示中消费警示语为“建议消费者不要轻信xx广告宣传,谨慎消费此产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其产品将列入当年保健食品质量评价的重点抽验采样品种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列入黑名单的认定程序以及被公示的产品从黑名单上删除的条件和程序。 |